汽车管理办法 *** 汽车销售办法最新

牵着乌龟去散步 汽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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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2. 机动车管理办法
  3. *** 管理办法

一、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 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 *** ,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 *** 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 *** 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 *** 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第七条 ***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 *** 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 *** 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 *** 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第十二条经销商 *** 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 *** 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 *** 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 *** 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 *** 。第十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 *** 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第十七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 *** 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 *** 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 *** 产品认证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 *** 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 *** 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二、机动车管理办法

1、法律分析:机动车管理办法有中华人民 ***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 ***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 *** 申领和使用规定等相关法律。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强制 *** 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3C认证管理;国家环保型式核准;机动车 *** 申领和使用规定;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中华人民 ***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 *** 等,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 *** 。机动车经 ***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机动车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 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交通行业的快速发展,生活节奏变得快捷方便,在这个速度的时代,交通法律法规是不可或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 *** 技术标准的, ***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 *** 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 *** *** 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 ***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 *** 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 *** 技术标准的, ***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 *** 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 *** *** 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 ***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 *** 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3、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 *** 技术标准的, ***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 *** 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 *** *** 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 ***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 *** 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4、《中华人民 ***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 *** 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5、第十三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 *** 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三、 *** 管理办法

1、之一条为加强 *** 业管理,保护 *** 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 *** 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 *** 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3、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4、第四条 *** 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5、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 *** 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 *** 业的管理职责。 *** *** 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 业收费项目。各省级 *** 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 *** 业收费标准,报 *** *** 主管部门备案。

6、第六条经营 *** 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7、(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 *** 。

8、(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9、(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10、(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汽车管理办法 商务部汽车销售办法最新-第1张图片-

11、第七条申请经营 *** 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2、(一)持街道、乡级人民 *** 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 *** 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13、(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 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4、(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 *** 行政管理、 *** 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5、(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 *** 《道路运输证》。

16、第八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

17、第九条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 *** 行政管理、 *** 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18、第十条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 *** 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 *** 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19、第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 *** 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20、第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 *** 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

21、第十三条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 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22、第十四条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 *** 。

23、第十五条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 *** ,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 *** ,加强内容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24、第十六条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 *** 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 *** 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

25、第十七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租赁经营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租赁经营人实行经营资格、技术经济条件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

26、第十八条承租人租赁汽车,必须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 *** 的有效 *** 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必要时须有可靠单位给予经济担保。

27、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汽车,应对承租汽车进行检查,确认租赁汽车技术状况良好,并要核对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 *** 是否齐全、有效,行车中应随车携带上述有关 *** 。

28、第二十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从事营业 *** 运输,须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营业 *** 客、货运输。

29、第二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发生 *** 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 *** 。

30、第二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31、(一)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2、(二)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证》擅自经营的,处以每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更高不超过30000元。

33、(三)承租人在行车中未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以每车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4、(四)租赁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收取租赁费用的,处以所收费用30-50%的罚款,但更高不超过30000元。

35、(五)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从事营业 *** 运输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6、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 *** *** ,逾期不提出复议又不 *** 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 *** 申请强制执行。

37、第二十四条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 *** 业有关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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