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 *** 的一些知识点,和成都公积金中心在哪里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一、成都公积金中心在哪里
法律分析:成都市的公积金中心在城中服务大厅(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产交易大厦3、4楼)
成都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网点:城中服务大厅 ***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地产交易大厦3、4楼 *** :028一8627 *** 7城南服务大厅 ***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孵化园8号楼德商国际成都 *** 公积金查询成都公积金查询中心。
住房公积金是可以提现的,但是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便提取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
依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只有当职工需要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或离休、退休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出境定居的;或需提取同于偿还购房 *** 本息的;或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职工需要提取公积金时,单位需要予以核实,并且为职工出具提取证明。职工拿到提取证明后才可向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满足条件被准予提取后,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 *** 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 *** 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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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可以提现的,但是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便提取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
依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只有当职工需要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或离休、退休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出境定居的;或需提取同于偿还购房 *** 本息的;或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职工需要提取公积金时,单位需要予以核实,并且为职工出具提取证明。职工拿到提取证明后才可向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满足条件被准予提取后,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 *** 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 *** 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是可以提现的,但是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便提取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
依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只有当职工需要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或离休、退休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出境定居的;或需提取同于偿还购房 *** 本息的;或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职工需要提取公积金时,单位需要予以核实,并且为职工出具提取证明。职工拿到提取证明后才可向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满足条件被准予提取后,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 *** 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 *** 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依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只有当职工需要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或离休、退休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出境定居的;或需提取同于偿还购房 *** 本息的;或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职工需要提取公积金时,单位需要予以核实,并且为职工出具提取证明。职工拿到提取证明后才可向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满足条件被准予提取后,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 *** 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 *** 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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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 *** 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 *** 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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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 *** 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 *** 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 *** 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 *** 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二、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负责管理成都市住房公积金 *** 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协助 *** 制定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收缴住房公积金并进行运营管理。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目标是促进城市居民的住房保障,满足公众的住房需求。在过去的几年中,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住在城市中心,因此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不断优化服务,提高公众满意度,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住房政策。
2、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视信息化发展,在整个运营过程中引入了智能化 *** ,包括联网服务、在线办理等。通过这些智能化工具,公众可以享受更快捷、更安全、更方便的公积金服务。同时,为了提高服务质量,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积极加强与相关 *** 部门的联动,全面提升公积金运营的管理水平,保障公众的利益。
3、在未来的几年中,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继续坚持服务公众的理念,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不断创新,提高公积金的管理效率和优质服务水平。从建立多样化的住房保障政策到提供多元化的服务,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为城市的住房改善、城市的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做出更多的贡献。
三、成都住房公积金在哪里提取
1、提取成都住房公积金的地点可以在成都市各区、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 *** 置如下:
2、*锦江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锦江区华兴正街8号附14号
3、*金牛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金牛区星辉西路7号金牛区市民之家一楼
4、*青羊区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青羊区文武路138号成都市质监局4楼
5、*成华区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成都市成华区怡福路78号
6、*武侯区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31号
7、*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新管理部:高新区孵化园人社大厦一楼
8、请注意,不同的单位、不同的地区,提取公积金的方式和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建议您在提取公积金前,更好咨询您的单位人事部门或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详细了解。
9、同时,提取公积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具体要求可以查询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或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关于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 *** 和成都公积金中心在哪里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